(2015)西昌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邓某某,女,33岁。被告王某某,男,36岁。委托代理人代金,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