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慧与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慧与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137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