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梨树县孟家岭镇法律服务所与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孟家岭镇法律服务所,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孟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唐玉昌,主任被执行人梨树县孟家岭镇苏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红国,村主任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博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