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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贺某与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金朝阳。被告: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建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田兆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