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甘文有与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文有,文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甘文有。被告:文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文有与被告文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甘文有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