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XX与李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会萍,女,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丛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