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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267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东亚,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某。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亚、被告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恋爱期间,被告隐瞒婚史,骗取原告信任,导致原告在此期间做了人工流产,同时,被告编造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原告在婚前主张该债务,被告将结婚前发生的所有债务归总为一张借条,由被告本人书写并签字。在结婚以后,被告因赌博欠下数百万债务,为此被告变卖了属于其名下的房产,导致原告不得不在外借房居住。婚前,被告多次出入澳门,并在境内从事赌博业务,多次抵押房产和汽车,现在上述财产已经实现抵押或变卖,并欠下数额不详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背着原告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多次殴打原告,并威胁原告不得报警,原告不得不忍气吞声,身心遭到很大损害。2014年1月1日,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翁某某辩称,对婚姻经过无异议。其与原告是有感情的,希望能够和原告和好。其没有外遇,但其确实有一些缺点,有时急了会打原告,其保证今后不再对原告动手。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但其今后会找一份工作,租一套房屋与原告住在一起,希望原告也找一份工作,两个人一起好好撑起这个家。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2012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相恋而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有外遇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尚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于庭审中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也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本院相信,原、被告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包容,遇到问题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某某要求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