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和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和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和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孙家林村北。法定代表人周学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属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因此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河北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供电工程合同,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