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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卓朝晨与儋州市兰洋镇卫生院、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儋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晨,儋州市兰洋镇卫生院,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儋州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卓某晨,男,2013年8月1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0320130817xxxx。法定代理人卓某夸,男,1983年5月1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0319830501xxxx。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50822xxxx。委托代理人陈某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儋州市兰洋镇卫生院,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唐鹏程,院长。被告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大通路21-1号。被告儋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风路1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晨诉被告儋州市兰洋镇卫生院、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儋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某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小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芬芬审核:陈永光撰稿:贾小静校对:邓芬芬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14日印制(共印8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