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周敏与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敏;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2515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XXX号XXX幢-330。法定代表人沈惠川,总经理。在执行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445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XXX号的机器设备,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拍卖结束后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周敏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上海得航鞋业有限公司支付14,66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周敏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审 判 员 傅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