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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金财诉马学琴、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财,马学琴,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财,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学琴,女,1967年1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金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民再终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金财、马学琴支付其二人自2003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274.48元,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二案案件执行费104元,被执行人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老薛汽车润滑油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