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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抗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阮正与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阮正,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抗字第00003号抗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阮正。原审被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新庄路21号。法定代表人:朱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阮正诉原审被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溧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常检民监(2014)32040000104号民事抗诉书。以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商初第532字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损害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溧阳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 迪审判员 费 亮审判员 王晓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