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