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成排与莱西市水利局、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成排,莱西市水利局,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排。委托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水利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郑成排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水利局、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姜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代理审判员刘冬冬、于水清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成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代吉财或庄从新非本案当事人,致使本案雇主是谁以及被上诉人莱西市水利局、青岛江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均无法查清,故原审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成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成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贾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