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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有进与被执行人陈铭钦、赖玉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进,陈铭钦,赖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徐有进,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铭钦,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玉珠,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有进与被执行人陈铭钦、赖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38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400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