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友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友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友成,农民,住会同县。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友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友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谭友成来到会同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门口,将被害人龙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东毅牌黑色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N×××××)盗走,谭友成将摩托车推到鸿发雅苑小区门口时,被龙某的丈夫张增荣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东毅牌女式摩托车还给龙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另查明,被告人谭友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谭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谭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友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谭友成上诉提出:其系天生智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4日16时30分,她停放在会同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门口的一辆东毅牌黑色女式摩托车被盗,车牌号湘N×××××。她打电话报警并告诉丈夫张增荣摩托车被盗,张增荣即到人民医院门卫室查看监控。当龙某到派出所时接到张增荣电话,说在鸿发雅苑门口抓住小偷,于是她跟着派出所民警到鸿发雅苑门口将小偷押至派出所。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会同县人民医院及谭友成被抓获现场鸿发雅苑的位置、概貌及周边情况。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9月25日谭友成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陪同下指认犯罪现场、逃跑路线及被抓获现场的事实。4、会同县公安局林城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在卷证明,上诉人谭友成归案的事实及经过。5、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会价认鉴(2014)1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东毅牌TE125T-3C型女式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湘N×××××)价值人民币3240元。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从上诉人谭友成处提取东毅牌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N×××××)一辆并依法予以扣押,后于2014年9月25日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龙某的事实,且有物证摩托车照片在卷佐证。7、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证明,谭友成盗窃摩托车和逃离现场的全过程。8、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明,上诉人谭友成于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9、户籍资料在卷证明上诉人谭友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0、上诉人谭友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具体经过等与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吻合,且有谭友成指认被盗摩托车的照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谭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友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谭友成上诉提出“其系天生智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在量刑时根据谭友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胡石海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