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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毕玉珍与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玉珍,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毕玉珍。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西路209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玉珍与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来安县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为毕玉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手续,缴纳自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确定,上述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毕玉珍承担;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毕玉珍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