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彭俊华申请何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俊华,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北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彭俊华,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执行人何林,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林的银行存款73383.46元[其中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40644.16元,利息25045.93元,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1月14日的利息4157.22元(计算方式:40644.16元×9.5‰÷30×323天=4157.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0.15元(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共计90天,计算方式:40644.16元×90天×1.75÷10000=640.15元),案件受理费1981元,申请执行费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