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李玉坡、李新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李玉坡,李新德,李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玉坡。被执行人李新德。被执行人李玉刚。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玉坡、李新德、李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300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