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肖某某、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的存款、收入309962.28元(暂未计算2014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