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樊立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玲,樊立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赵艳玲。被申请人樊立永,担保人许秋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香格里1-2-1303号,身份证号:130302197408281433。担保人陈海霞,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许秋乐,身份证号:130322197704200242。系许秋乐的妻子。申请人赵艳玲因与被申请人樊立永房屋买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开发区宝佳花园10-2-13号房屋。担保人许秋乐、陈海霞自愿以其共有的登记在许秋乐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解放里57号(二套)、58号、90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许秋乐、陈海霞共有的登记在许秋乐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解放里57号(二套)、58号、9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