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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崔某某,女,1992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