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中路西侧(康华园三期)。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斌,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胡克军,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