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厚永与房正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永,房正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刘厚永。委托代理人陶化军、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房正奎。原告刘厚永诉被告房正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厚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刘厚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