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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晓波与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绍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晓波,吴绍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波。原审被告吴绍达。上诉人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吴绍达因与被上诉人苏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254-1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超过200万元,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当阳市,超出西陵区法院管辖范围。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苏晓波虽身份证明中住所地为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1-1906号。被上诉人提供了该处房产的房产证以及物业证明其居住超过一年的情况说明,且本案起诉标的额不足五百万元,未超过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审 判 员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霄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