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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秦志国、张立平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冻结)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秦志国、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志国、张立平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志国在你处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王树军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