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秦志国、张立平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冻结)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秦志国、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志国、张立平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志国在你处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王树军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