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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03号原告:岑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LIN**(中文译名:林**),加拿大籍。原告岑某诉被告LI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IN**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某诉称,2002年底原告到广州“广某旅”旅行社办理赴澳旅游时认识了当时在“广某旅”任职顾问的被告。原告于2005年再次偶遇被告,闲聊时被告知道原告想移民,双方经协商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0万元,以婚姻为由被告帮助原告办理移民加拿大手续���××××年××月××日,在协商好的前提下,双方拟定了一份合同书,并于当天到广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原告先后按合约支付给被告合共174360元,而被告收钱后却以种种理由推诿移民事宜,电话也经常不接,由于原告的工作也忙,事情就一直拖着。2008年春节原告打电话向被告询问办理的进展与情况,被告说他的护照到期了,要回加拿大换了新护照之后才能办理。为免双方日后会产生经济纠纷,2008年春节后在被告回加拿大之前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到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公证了一份财产协议书。自2008年春节后的三月份,至今六年多被告音讯全无,原告以各种方式都找不到被告,原告也尝试联系过被告的父母亲,但都无济于事。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LIN**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提交合同书及收款收据主张原、被告是为了帮助原告办理移民而结婚,婚后从未一起生活,且2008年3月被告回加拿大之后原告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被告。庭审中,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并愿意自行负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亦无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夫妻感情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被告为办理原告移民为目的而结婚,且婚后从未一起生活,长期两地分居,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对于双方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核实,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岑某与被告LIN**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90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