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顾某已预交),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