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叶燕秋与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燕秋,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叶燕秋。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修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燕秋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海中法再终字第6、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海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路XX号海涯国际大厦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XXX房(产权证号:HK067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