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梅,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米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