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号阳光丽城*期*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翁文崧,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案应由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因承建位于广东省阳西县月亮湾的工程项目而向被上诉人陈永建购买环保砖用于工程建设,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阳西县辖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叶沙保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