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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知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27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委托代理人:俞菁华。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春。委托代理人:刘建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为与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芸达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菁华、被告虹芸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公司依法拥有作品名称为“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含q哥哥、q妹妹卡通形象作品,于2000年8月15日创作完成,于2001年6月20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证书号码为19-2001-f-488号。腾讯公司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开始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将上述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几乎每一台电脑的右下角都活跃着腾讯公司的qq企鹅标志。该卡通形象深受大众喜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于2006年1月12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6年8月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与企鹅图形同时使用的qq商标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众多市场主体瞄准上述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上述作品的商品,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调查,腾讯公司发现虹芸达公司在天猫商城的“德妃珠宝旗舰店”销售的“小qq企鹅宝宝999千足金饰品24k黄金吊坠女款”商品,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该作品系虹芸达公司生产销售。天猫公司为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为此,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虹芸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的“小qq企鹅宝宝999千足金饰品24k黄劲吊坠女款”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模具,删除侵权网页;2、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对虹芸达公司的帮助侵权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3、虹芸达公司赔偿天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虹芸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腾讯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虹芸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的“小qq企鹅宝宝999千足金饰品24k黄劲吊坠女款”商品的行为,并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腾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深证字第6769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腾讯公司享有“qq企鹅”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2、(2014)深证字第6769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腾讯公司长期将“qq企鹅”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该作品因此蕴含了腾讯公司商誉,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的事实。3、(2014)深证字第88801号公证书一份;4、(2014)深证字第88802号公证书一份;5、公证实物一份;共同证明虹芸达公司实施了侵害腾讯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腾讯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6、公证费发票一份、购物费发票一份、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和调查取证,支出了相关费用的事实。被告虹芸达公司答辩称:一、腾讯公司拥有的qq商标是通讯类聊天工具,而本案所涉及的是一金吊坠,是装饰品,两者不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不会容易导致混淆而误导公众。二、腾讯公司诉请虹芸达公司赔偿20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腾讯公司要求虹芸达公司赔偿20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的,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三、腾讯公司提供的发票收款单位是朔州市朔城区张慧明珠宝店,并非虹芸达公司,其所诉主体不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请。被告虹芸达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天猫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虹芸达公司对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5没有异议。证据6,对其中的公证费发票没有异议,对购物发票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提供的,对律师费发票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虹芸达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系著作权,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4、5,虹芸达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虹芸达公司对其中公证费发票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中的购物发票虽然盖的是“朔州市朔城区张慧明珠宝店”公章,但是结合在(2014)深证字第88801号公证书中已载明“开明细发票一起寄来。抬头写陈先生”及(2014)深证字第88802号公证书中已载明购物发票和实物一起邮寄的情况,能够确认该购物发票系虹芸达公司提供;其中律师费发票,腾讯公司未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加以印证,故该费用是否专为本案所发生不能确认,但鉴于腾讯公司确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涉案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和律师工作量以及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对腾讯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6月20日,腾讯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对作者为广州动脑广告有限公司创作完成的作品名称为“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的美术作品进行登记,该作品中包含“q哥哥(gg)”与“q妹妹(mm)”两个形象。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出具了作登字:19-2001-f-488号作品登记证。庭审中,腾讯公司明确本案中主张的美术作品“q哥哥(gg)”(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4年5月14日,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对其网络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5月14日,陈某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点击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mall.com并进入相应网页,在网页搜索栏输入“小qq企鹅宝宝”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三个产品图片,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一个产品图片,进入商品名称为“德妃珠宝小qq企鹅宝宝999千足金饰品24k黄金吊坠女款”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商品重量为2.86克,规格为其他规格,价格为864元,月销量为0件,库存为2件,商品详情及商品展示图片中标注品牌:德妃珠宝,页面展示的“企鹅吊坠”的形象与腾讯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一致,点击页面上的“描述服务物流”,点击“掌柜:德妃珠宝旗舰店”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掌柜:德妃珠宝旗舰店,公司名: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之后再返回到之前的商品页面并点击“立刻购买”,以用户名“c158y”及相应密码登陆后提交订单,实付款864元,形成订单编号为652158754091426。2014年6月30日,深圳市甚至公证处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88801号公证书。2014年5月14日,腾讯公司代理人陈某申请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其接受货物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公证人员以及陈某于2014年5月16日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09,陈某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和“圆通速运”快递单(快递单号为5640834377)一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及陈某一起共同打开包裹,陈某对包裹的外观、包裹内的物品以及其中的“山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拍照,并对取得的“圆通速运”快递单进行拍照,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加盖由朔州市朔城区张慧明珠宝店的发票专用章,上述行为完毕后,公证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连同“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顺丰速运”快递单原件一起交陈某保存。2014年6月30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88802号公证书。当庭对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吊坠一件(含包装盒与包装袋及售后服务保障卡),其中售后服务保障卡及包装袋上有“图形+德妃+define+德妃珠宝”的标识,其中包装盒及售后服务保障卡上有“图形+德妃+define”的标识,对其中的吊坠与腾讯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相比对,除服饰的花纹略有区别外,其整体造型包括肢体结构、服饰形态等与腾讯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一致。另认定,腾讯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以及律师费若干。本院认为:腾讯公司系“q哥哥(gg)”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虹芸达公司在其设立并经营的天猫店铺“德妃珠宝旗舰店”展示、销售的吊坠的整体造型包括肢体结构、服饰形态等与腾讯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形象基本一致,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虹芸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同时还主张虹芸达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本院认为,虹芸达公司在商品介绍中及其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保障卡、包装盒、包装袋上均标注其拥有的商标“图形+德妃+define”,表明其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制造者,因此,虹芸达公司的生产行为还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腾讯公司在庭审中已放弃对天猫公司的所有诉请,故本院对天猫公司是否侵权不再评述。综上,虹芸达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鉴于腾讯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虹芸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1、名为“小qq企鹅宝宝999千足金饰品24k黄劲吊坠女款”的商品售价864元,月销量0件;2、腾讯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若干;3、虹芸达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虹芸达公司抗辩其销售的商品与腾讯公司的商标核定的商品不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不会导致混淆而误导公众。本院认为,腾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系著作权,而非商标权,故虹芸达公司以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进行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腾讯公司以购物发票收款单位系朔州市朔城区张慧明珠宝店为由主张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本院认为,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侵权产品系虹芸达公司生产和销售,购物发票的开具单位是否为虹芸达公司并不影响侵权关系的成立,其系适格的被告,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q哥哥(gg)”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26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由被告朔州市虹芸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丁伟华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