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翠霞与林旭东、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翠霞,林旭东,邓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080号原告谢翠霞,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旭东,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邓伟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谢翠霞与被告林旭东、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兆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国超、人民陪审员李爱萍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翠霞的委托代理人叶清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旭东、邓伟英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翠霞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林旭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7日,借款期间利息2%/月,若逾期还款,被告应按0.2%/日支付违约金。以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由被告邓伟英担保。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将借款50000元转入被告林旭东建行账户,被告出具《借条》,担保人签字确认。原告依约定履行出借义务,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林旭东拒绝还款,两被告系夫妻,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按照2%/月从2013年5月7日计至2013年7月7日,共计2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月从2013年7月8日计至实际还款日,现暂算至2014年7月7日,共计12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旭东、邓伟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林旭东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林旭东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7月7日;借款期间,被告应按借款金额2%每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若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须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0.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林旭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谢翠霞借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7日。”被告邓伟英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款合同》和《借条》中签字确认。另查明,2013年5月7日,原告通过其账号为62×××97的建行账户向被告林旭东账号为62×××88的建行账户转款47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另有3000元现金交付,没有收款凭证,被告借款后没有返还利息和本金。再查明,被告林旭东与被告邓伟英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帐记录、两被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旭东、邓伟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在案的《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帐记录,结合庭审中原告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林旭东未按约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伟英与被告林旭东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旭东、邓伟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翠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二、被告林旭东、邓伟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翠霞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林旭东、邓伟英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兆安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