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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罗红胜与罗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胜,罗红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罗红胜,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红强,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胜与被告罗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胜撤回对被告罗红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红胜负担。审判员  何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