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正生诉被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生,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401号原告丁正生,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谦,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阳光小区湘园1-401。法定代表人贺晋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7号西安旅游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生诉被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正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正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