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唐守碧与贺齐松,谭正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守碧,谭正英,贺齐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08号原告唐守碧,女,汉族,1941年10月2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正英,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贺齐淞,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803127013。委托代理人贺礼兵,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守碧诉被告谭正英、贺齐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守碧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守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守碧负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