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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磨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磨民初字第925号原��汤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孙陈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