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崔某,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李某,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