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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与曲露强文化执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执他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锡鹏,局长。被执行人曲露强,系昌邑市万佳网络零距离连锁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曲露强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昌文罚字(2014)30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昌文罚字(2014)30号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昌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昌文罚字(2014)30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3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昌邑市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张相顺审判员  宿献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