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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诉被告宏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宏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负责人勾勇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诉被告宏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姓名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