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韦兰兰与连克祥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兰兰,连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韦兰兰。被执行人连克祥。韦兰兰与连克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兰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