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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被告李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李荣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宏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彦臣,系该联行工作人员。被告:李荣辉,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被告李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荣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荣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