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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伍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