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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祥信与拱俊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祥信,拱俊岭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信。委托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茂,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拱俊岭。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祥信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22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祥信的委托代理人颜景照、张松茂,被上诉人拱俊岭的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祥信诉讼请求:确认2011年10月9日天津奇琛电玩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原告为合法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认为,天津奇琛电玩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合法性,已经过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原告诉求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原告为合法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关于被告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天津奇琛电玩娱乐有限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1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祥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予原告。上诉人刘祥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拱俊岭表示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2011年10月9日天津奇琛电玩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属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受理。原审法院处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景新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