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乐乐与马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乐乐,马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金乐乐,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元英,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金乐乐诉被告马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形式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