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重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晔与裴衍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晔,裴衍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重字第2887号原告:田晔,市民。委托代理人:裴衍芳。被告:裴衍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晔与被告裴衍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晔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晔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晔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