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伟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雄雁,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66476元,其中借款本金1213234元及利息84926.38元(自2014年9月7日至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律师代理4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10元,执行费159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