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焕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前与原告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58800元,退还结婚时购买的“四金”、衣服以及对箱钱共计31823元,并支付与原告结婚所花费用42000元。被告王某书面辩称:婚后原、被告均在外打工,双方在一起生活较短,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李某某与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7日在西峰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4年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同年3月李某某去庆城县打工,4月王某前往西峰打工。2014年9月14日王某离家出走居住娘家未归,李某某劝叫未果遂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大衣柜1件,五人沙发1件,鞋柜1件,席梦思床1件,32英寸海信牌彩色电视机1台,陪嫁物:海尔牌洗衣机1台,被子2床,蚕丝被2床,十字绣2副,四件套2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李某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基本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系自主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分别在外打工,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