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恒田与王恒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田,王恒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王恒田,农民。被告王恒江,农民。原告王恒田与被告王恒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恒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田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恒田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