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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恒田与王恒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田,王恒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王恒田,农民。被告王恒江,农民。原告王恒田与被告王恒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恒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田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恒田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