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初字第324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勇 搜索“”